理财周期

理财周期

产品说明

产品名称

弘康年年盈

产品类型

投资连结型保险理财

保险公司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等级

低风险,适合保守型及以上用户购买

本产品为投资连结险,实际投资收益不确定,产品投资风险由本人承担。购买产品请仔细阅读

《弘康安溢保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产品说明书》

《弘康安溢保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账户说明书》

《投保提示书》

等相关信息

购买说明

收益说明

该款产品的历史年化投资回报率为5.800%。购买成功后,第二天凌晨保单即可生效,开始计算收益。第三天显示收益。

购买说明

1000元起购,1000元递增

领取说明

购买次日凌晨保单生效,自保单生效后您享有15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可免费领取。

在犹豫期结束后到持有一年内退保,需收取保单账户价值3%作为手续费。

领取申请成功后,预计3个工作日内到账至您购买时的银行卡内。当日购买的金额只能次日领取。

单笔限额

地域说明

本产品由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销售区域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河南

退保费用

第一保单年度:3% 第二保单年度及以后:0%

投资账户说明

我们依照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设立一个或数个专用投资账户。弘康安溢保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产品,将按照弘云1号投资账户(占比100%)设置账户投资比例。投连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投资账户的基本情况详见《产品说明书》。

投保告知

1.产品名称:弘康安溢保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2.报送文件编号:弘保发[2017]46号

3.销售区域:北京、河南、江苏、上海

4.投保年龄:18周岁-70周岁

5.犹豫期:投保次日凌晨保单生效,自保单生效后您享有15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全部领取不收取手续费

6.手续费:犹豫期内以及保单生效(购买次日)15天内任意时间可免费退保,无退保手续费。犹豫期结束后到持有一年内退保,需收取保单账户价值3%作为退保手续费

7.保费缴纳方式:需使用投保人本人银行卡进行在线支付

8.初始费用:0.3%

承保成功后弘康将从保费中收取0.3%的初始费用,剩余保费将进入投连账户。犹豫期退时退还初始费用。

9.资产管理费:最高不超过2%,公布的历史年化投资回报率为已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的收益。

10.保单形式:投保成功后弘康人寿向您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纸质保单或发票请联系在线客服,我们会免费为您邮寄。

【重要告知】

1、请您务必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电子邮箱的基本信息。您填写的基本信息将作为计算保费、核保、电话回访、续期提醒、寄送保单和各种信函等服务的重要依据,如果您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可能导致您的权益受损。其中: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应与身份证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完全一致;

(2)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和联系电话非常重要,应尽可能提供详细,以便弘康人寿能准确及时地与您取得联系。如发生变化,请及时通过登录弘康官网、拨打客户服务专线4008-500-365或前往弘康人寿办公地址办理变更。

2、弘康人寿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承诺未经您的同意,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弘康人寿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3、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并详细了解保险期间、犹豫期、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金申请和给付、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产品费用扣除情况、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理赔要求、投保人义务以及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4、本保险保障期间为10年,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单上载明的为准。自您支付成功后次日起,您有15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您的账户价值。

5、经营区域:北京、江苏、上海、河南。根据监管规定此险种经营区域仅限北京、江苏、上海、河南,如您不在该地区我们可能无法为您办理投保业务,敬请谅解!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单个投保人保费金额在20万以上的,需要投保人本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保险公司将留存投保人身份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7、弘康人寿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电子保单和保单状态报告,请您注意查收。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您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请联系在线客服或致电4008-500-365,我们会免费为您邮寄。

*请您仔细阅读《产品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并详细了解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重要告知:本产品为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地域说明:本产品由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销售区域包括:北京、河南、江苏、上海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合同生效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照理赔受理日次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照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具体比例如下: (1)被保人身故时到达年龄18至40周岁,按照比例160%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达到年龄为41至60周岁,按照比例140%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达到年龄为17周岁以下或者61周岁以上,按照比例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满期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如您需要调整保额,请拨打4008-500-365客服电话咨询客服进行申请办理。

(注:具体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收益演示

示例:王先生30岁,购买《弘康安溢保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一次交费20万元,在第3个保单年度初,由于对于弘康的投资信心,又追加了20万元,本公司收取初始费用0.3%,第一年退保费用比例为3%,之后退保费用比例为0%,则可以享受到的利益如下:

注:1、利益演示中假设的投资回报率分别为低档(1%)、中档(4.5%)、高档(7%);

2、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投资收益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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