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灭失声明
柴金凤因保管不善,将双滦区承钢西二区45号四单元108室房屋所有权证(证号LF05109)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柴金凤
2018年1月22日